如今,许多商家为了促销商品都会采取预付款的形式。顾客只需先付一部分钱,商家就让顾客使用商品,之后收取尾款。对守信者而言,这种销售方式可谓“双赢”,但个别不讲诚信的人会以产品质量有问题等当借口赖账。黄某在购买家具的过程中,就因为拒不支付尾款被商家告上了法庭。12月22日,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,黄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家具尾款32000元;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尾款义务,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李某在我市某家具城销售家具。黄某在李某处购买了罗汉床、太师椅、茶台、餐桌等多件家具,价值57000元。黄某交了25000元定金之后,李某将家具送到了黄某住处,但黄某一直未付尾款。32000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,李某很着急,多次与黄某协商。一个月后,双方达成协议,约定黄某将剩余家具款32000元一次性付给李某。如黄某未付款,李某有权将未付款的家具拉走,并由黄某承担运费等费用。后李某多次催要这笔钱,黄某一直未付,也不让李某拉走家具。李某无奈之下,将黄某告上了法庭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。李某与黄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,黄某不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剩余家具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,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李某要求黄某支付家具款32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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